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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观设计:2026年7月1日起的主要变化

2026年7月1日,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第二阶段正式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适用。此次改革旨在实现欧盟外观设计制度的现代化,使其更好地适应新的产品创作方式、数字化发展以及产品商业化模式。

这些变化对于保护产品外形、包装、图形用户界面、数字产品、动态图标、屏幕过渡效果、三维产品以及同时用于实体和数字环境中的外观设计的企业而言,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本次改革引入的主要实务变化。

1. 静态外观设计的受保护视图由7张增加至10张

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变化,是用于表示和保护静态欧盟外观设计的视图数量发生了变化。

此前,申请人每项外观设计最多只能提交7张受保护视图。根据新制度,该上限已提高至每项外观设计10张受保护视图。

这一变化对于那些重要视觉特征分布在产品不同侧面、角度或部位的产品尤为有用。更多视图有助于更准确地界定受保护的外观,并减少对注册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2. 欧盟外观设计的新表示方式

除传统的静态JPEG图片外,EUIPO现已接受新的外观设计表示方式。外观设计也可以通过OBJ或STL格式的动态三维文件,或通过MP4格式的动画表示提交。

这是一项重要变化。对于某些外观设计而言,其视觉价值可能取决于运动、过渡、动画效果或三维感知;在这些情况下,申请文件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该设计的真实视觉价值。

这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动态图形符号、产品动画、数字设计,或更适合通过三维表示来理解其外观的产品,尤其具有相关性。

不过,表示方式的选择也将变得更具策略性。每项外观设计必须选择一种单一的表示类型:静态表示、动态三维表示或动画表示。提交给EUIPO的表示方式将界定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因此,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应选择最复杂或最新的技术格式。

在某些情况下,一组静态视图可能提供更广泛或更清晰的保护;而在其他情况下,三维文件或动画可能是保护该设计的最准确方式。特别是,如果提交动画表示,动画本身可能构成受保护外观的一部分。

申请人还应考虑该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日后是否可能作为在欧盟以外国家或地区提交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因为并非所有外国知识产权局都会以与EUIPO相同的方式接受动态三维表示或动画表示。

3. 产品名称/产品表示和快速通道程序

本次改革还为产品名称/产品表示带来了更大的灵活性。

在提交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说明该外观设计所适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产品表示不符合相关《洛迦诺分类》、不被接受,或与外观设计的表示不一致,EUIPO可以依职权修改该产品名称/产品表示,但前提是申请人已授权EUIPO进行该等修改。

该选项有助于避免形式审查意见,并推动申请继续进行,尤其是在申请人希望通过EUIPO快速通道程序处理申请的情况下。

如果申请人未给予该授权,而产品名称/产品表示被认为存在不规范之处,EUIPO将发出审查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该申请可能不再符合快速通道处理的条件。

4. 视觉免责声明

本次改革还明确承认并进一步细化了视觉免责声明的使用。

视觉免责声明是用于表示某些在图中出现的元素并不作为受保护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而主张保护的图形手段。当申请人仅希望保护产品的某一特定部分,或其他元素仅为背景、说明或上下文而显示时,视觉免责声明可能非常有用。

在实践中,只要视觉免责声明清晰并在所有视图中一致使用,就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准确地界定保护范围。

当同一产品同时包含主张保护和不主张保护的元素,或者申请人仅希望保护某一特定部件、表面、装饰或视觉特征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5. 对表示图的轻微修改

另一项实务上的改进,是允许申请人在不丧失原始申请日的情况下,对表示图中的某些轻微缺陷进行修改。

但只有在修改涉及非实质性细节且不改变外观设计基本外观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此类修改。例如,这可能有助于解决图像背景问题等纯形式缺陷。

然而,这不应被理解为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后改变外观设计。任何修改都必须限于非实质性方面,并且不得影响该外观设计的同一性。

6. 无效程序和证据要求

本次改革还对无效程序作出了调整。

申请宣告外观设计无效时,申请人需要从一开始就提交结构清晰的申请文件,明确说明事实、证据和法律理由。实践中,这意味着挑战一项外观设计的当事人需要识别相关在先公开内容,并说明其为何影响被争议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或个性特征。

这强化了从程序一开始就认真准备无效申请的必要性,而不能仅依赖“该设计已经存在”或“缺乏原创性”等概括性主张。

此外,如果无效申请基于一项已注册至少五年的在先商标,被争议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该在先商标的所有人提交使用证据。这使欧盟外观设计实践进一步接近商标实践,并可能在某些案件中成为一项重要抗辩。

7. 新的程序工具

本次改革还引入了在某些错过期限的情况下请求继续程序的可能性,但须符合相关要求并缴纳相应官方费用。

此外,对于含有明显错误且该错误可归因于EUIPO的决定,也可以在相关期限内请求撤销。

这些工具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提供额外的程序灵活性,但不应替代审慎的期限管理和申请策略。

8. 许可和组合管理

从权利组合管理和合同安排的角度看,现在可以登记仅限于欧盟外观设计所涵盖的部分产品名称/产品表示的许可。

当同一外观设计被用于不同产品领域、业务线或市场时,这一变化可能非常有用,有助于建立更加精准的许可结构。

结语

本次改革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也使申请策略变得更加重要。

在提交新的欧盟外观设计申请之前,申请人应认真评估哪种表示方式最能保护该设计的商业价值:静态视图、三维表示,还是动画表示。

对于开发数字化、三维或动画产品的企业而言,新的制度框架提供了有用工具,使外观设计保护能够更好地契合其创作成果的真实视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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